(一)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
2011年1月1日后在湖北省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条件与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条有关规定一致。具体条件为:
1、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
2010年12月31日前在湖北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条的规定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具体条件为:
1、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条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条有关规定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重新认定,但不再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